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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7-27 14:57:14

群众留言:棚改问题

受理时间:2026.7.23

尊敬的汉沽管理区住建局:

收到贵局关于一队三队棚改车位储藏室问题的答复,答复称配套车位储藏室为统一配套、非强制购买。现就实际落地执行问题提出明确质询:

1. 根据《汉沽管理区原一队三队搬迁安置实施方案》第六条现场执行规则,现场选房流程明确要求:选定首套安置房必须同步全额缴纳车位与储藏室款项,不完成缴费则不予办理选房手续、不予发放房屋钥匙,甚至取消安置资格。请问该落地执行规则,是否与贵局答复的“非强制购买”相互冲突?

2. 若确为自愿选购,恳请明确书面告知我们三种可行方案:

① 住户只办理安置房选房交房,自愿放弃车位、储藏室,完整的办理流程、受理窗口、办理时限;

② 车位储藏室支持后期分批次选购、租赁模式的具体细则(价格、租赁年限、办理方式);

③ 明确标注:不购买车位储藏室,绝对不会限制选房、锁房源、延迟交房、取消安置资格的书面盖章承诺。

文书文字表述(自愿)和方案落地执行条款(强制前置缴费)形成法定冲突,属于典型隐性变相强制搭售,违反住建部〔2016〕223号文件整治房地产捆绑搭售的明文规定。法律硬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明确,公民拥有商品自主选择权,任何单位不能以交房、分房为筹码附加购买义务。棚改安置的底层逻辑:安置房是征收我们原有房屋土地的对价补偿,并非我们花钱采购的商品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明确禁止强制搭售商品;回迁户拥有对配套车位、储藏室完整的自主选择权,行政机关不能以取消安置资格、拒交房作为胁迫手段。如果小区地下车位属于人防工程规划车位,法律层面根本不允许售卖,仅可长期租赁,不管是开发商还是地方政府,售卖人防车位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听闻有群众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此情况,当地政府人员还存在言语威胁的问题,那你们也知道这件事这样做不妥当,触及法律红线,损害人民利益,却还要为之。共产党是为民族、为人民谋利益的政党,它本身决无私利可图。

地方棚改项目使用国家下拨的棚改民生专项拨款,项目初衷是惠民安居,政府不能为了填补项目资金缺口,变相强制捆绑售卖车位、储藏室来获利,这和我党无私为民的本质完全相悖。

说这么多总而言之诉求就是:

1. 废除选房必须前置购买车位、储藏室的隐性捆绑执行规则,完全落实“自愿选购”;

2. 公开车位、储藏室的建设成本定价明细,公示成本核算报告;

3. 针对经济困难低保、残疾住户,出台车位储藏室分期购买/减免帮扶政策;

重点在于第一条内容。

希望当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切实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答复单位:区住建局   答复时间:2026.7.25

收到管区门户网站“政民互动”—“我要写信”栏目投诉件,回复如下:

反映人您好:

您所反映的相关问题我们已收悉,区住建局对此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现将核查情况答复如下:经核实,汉沽管理区原一队、三队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工作,全程严格按照《汉沽管理区原第一生产队、第三生产队区域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搬迁安置实施方案》执行,该方案已于2026年4月30日在原一队、三队搬迁片区进行公示,对全部被搬迁居民具备统一约束力。

方案第六条对选房流程作出明确约定:搬迁指挥部统一安排,区住建局负责具体实施,在公证处全程监督下①由搬迁工作人员随机选取房顺序号,②产权人按照选房顺序号抽取房号。选定首套房(含地下车位和储藏间)后,当剩余应置换房屋面积部分大于等于 40 ㎡时,必须再次选择第 2 套及以上安置住房(含储藏间,超过应置换面积部分,按照市场价楼层价格购买),市场平均价格 4054 元/㎡购买。为确保选房工作顺利进行,被搬迁人如在选房过程中未按规定时限到达指定地点进行选房的,选房顺序号将顺延,由此带来的相关问题由被搬迁人自行承担。在公告通知的期限内,被搬迁人未签订协议或签订协议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安置住房差价款的,视同放弃参与本次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资格,被搬迁人所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同时自行废止。以上条款属于统一制度安排,并非针对您个人取消安置资格,所有搬迁群众执行同一标准,不存在差异化处置、个案变通的情况,整套安置规则全程公开透明。

针对您提及的建房〔2016〕223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三项法规适用性问题,说明如下:

1、建房〔2016〕22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规制对象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售卖活动,仅适用于市场化商品房交易场景。而本次棚改搬迁安置是政府主导的搬迁安置产权调换,依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房源定向分配给搬迁安置群众、不面向社会公开售卖,不属于商品房销售范畴,因此该文件不适用于本次搬迁安置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界定,该法律调整自然人出于生活消费目的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平等市场交易行为。安置房是原有房屋被搬迁安置之后取得的补偿对价,并非被搬迁人自主选购商品的消费行为,被搬迁人不属于该法条定义的消费者,故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自主选择权相关规定,不适用于棚改搬迁安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用以规范市场化经营交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棚改搬迁安置属于行政搬迁补偿法律关系,和市场化房产买卖有着本质区别,不存在市场竞争的适用基础,该法律同样不能套用在本次回迁安置工作当中。

另经全面核查,不存在工作人员因群众向上级部门反映问题而实施言语威胁的情况。

感谢您对棚改安置工作的理解、监督与支持!

汉沽管理区搬迁安置方案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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