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丰镇人民政府、振兴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区机关各部门:
经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将《汉沽管理区原第一生产队、第三生产队区域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搬迁安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唐山市汉沽管理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4月29日
汉沽管理区原第一生产队、第三生产队区域
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搬迁安置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决策部署,按照省、市棚户区改造目标要求,经管委会研究决定,依据实际情况,对列入棚户区改造片区的原第一生产队、第三生产队区域进行搬迁安置工作,现制定搬迁安置方案如下。
一、搬迁范围
此次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范围拟定为汉沽管理区第一生产队和第三生产队国有土地区域内共涉及搬迁的370户棚户区住宅房屋、院落和附属物。
二、搬迁安置地点
纳入本次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的住宅将被统一异地安置到汉沽管理区原第一生产队、第三生产队棚户区改造项目(幸福家园小区)。
三、签约期限及地点
本次搬迁安置签约期限以公告通知时间为准,签约地点为振兴街道办事处一分场社区。
四、搬迁安置对象
本次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对象为汉沽管理区辖属原农业总公司第一生产队和第三生产队国有土地区域内房屋用途性质为住宅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
五、搬迁补偿
(一)被搬迁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搬迁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六、安置方式及标准
(一)安置方式
本次搬迁安置补偿采取以房屋面积比例置换、土地面积比例置换两种方式,置换位于幸福家园小区住宅楼进行实物安置。
(二)置换标准
1.按房屋面积置换方式。置换比例以被搬迁住房主正房产权登记(或认定)面积按1.2倍计算置换搬迁安置房屋面积,其余产权登记(或认定)的房屋面积按0.8倍计算置换搬迁安置房屋面积,剩余土地(土地产权登记(或认定)面积-房屋产权登记(或认定)面积)按0.2倍计算置换搬迁安置房屋面积,被搬迁产权登记房屋不再评估作价。
其他房屋(无产权证)、装修及附属物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评估作价予以补偿,以4054元/㎡价格置换房屋面积。
2.按土地面积置换方式。置换比例按被搬迁住房的土地产权登记(或认定)面积的0.8倍计算置换搬迁安置房屋面积。
被搬迁住房主正房及其他房产、装修及附属物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评估作价予以补偿,以4054元/㎡价格置换房屋面积。
以上两种置换方式由被搬迁人自行选择其一。
3.被搬迁人经确定置换方式后且取得置换结果的,应在规定期限内与区住建局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协议,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在规定期限内以现金方式结算。
4.此次选房方式采用公开摇号方式进行,被搬迁人选取安置住房及地下车位和储藏间。
5.选房顺序。搬迁指挥部统一安排,区住建局负责具体实施,在公证处全程监督下①由搬迁工作人员随机选取选房顺序号,②产权人按照选房顺序号抽取房号。选定首套房(含地下车位和储藏间)后,当剩余应置换房屋面积部分大于等于40㎡时,必须再次选择第2套及以上安置住房(含储藏间,超过应置换面积部分,按照市场价楼层价格购买),市场平均价格4054元/㎡购买。为确保选房工作顺利进行,被搬迁人如在选房过程中未按规定时限到达指定地点进行选房的,选房顺序号将顺延,由此带来的相关问题由被搬迁人自行承担。在公告通知的期限内,被搬迁人未签订协议或签订协议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安置住房差价款的,视同放弃参与本次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资格,被搬迁人所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同时自行废止。
6.有两套及以上被搬迁房屋的产权人或家庭内部有两套及以上被搬迁住房、且产权人之间为直系亲属关系的,在选择第2套及以上安置住房时,可以合并使用安置房屋补偿款,也可选择分别使用。
7.安置房屋面积大于应置换房屋面积部分,在签订选房协议时以货币形式结算;安置房屋面积小于应置换房屋面积部分,以4054元/㎡价格返还给被搬迁人。
搬迁安置住房配套地下储藏室、地下车位,由被搬迁人在选房时按地下储藏室、地下车位结算价格一并购买,以现金方式结算。
8.在规定期限内签订选房协议。
七、其他补偿
(一)附属物补偿标准
1.制式太阳能拆卸费:300元/个;
2.电话移机费:88元/部;
3.空调拆装费:200元/台。
除以上规定外,装饰装修及其它附属物按评估作价予以补偿。房屋普通装饰装修(包括:水泥地面,屋面抹白,木制、钢制单层门窗等)不再另作评估,均含在房屋评估作价中,超过普通装修标准的部分,另行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二)搬迁补偿费标准
搬迁补偿费是按被搬迁房屋产权登记(或认定)建筑面积每次按照每平方米人民币12元的标准计算,发放次数为两次;搬迁补偿费每次合计数额如低于350元的,按350元发放。
(三)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
临时安置补偿费是按被搬迁房屋产权登记(或认定)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按照人民币20元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自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一次性发放3个月(装修期)。临时安置补偿费每月合计数额如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计算。
搬迁置换房屋达到入住条件后,因被搬迁人原因如未按期迁入的,则即刻停发临时安置补偿费。
八、认定
(一)未经登记的房屋及土地,由唐山市汉沽管理区管理委员会组织住建、资规分局、规划、审计、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进行认定。
(二)房屋搬迁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搬迁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对不当增加的部分,不予补偿。
九、其它规定
(一)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房屋产权人、共有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等凭证到场签字确认;产权人、共有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及上述证件并持授权委托书到场签字确认。搬迁补偿协议签订后,房屋产权人或委托代理人须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原件交给房屋搬迁实施部门(区住建局),房屋搬迁部门按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和有关规定办理被搬迁土地、房产等手续注销事宜。
(二)搬迁安置用房为完全产权。
(三)契税的缴纳标准由财税部门依法依规执行收取。
(四)搬迁安置住房首期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由被搬迁人按照相关规定另行交纳。
(五)房产用途、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原则上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为准;如有争议的,由搬迁工作组按照认定标准确认。
(六)搬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七)搬迁有纠纷的房地产,由相关部门将房地产有关事宜作证据保全,待相关权利人解决纠纷后与有关部门签订搬迁补偿协议。
(八)本方案只适用于汉沽管理区第一生产队和第三生产队国有土地区域内房屋用途性质为住宅的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项目。
(九)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本次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工作完毕之日自行废止。本实施方案由唐山市汉沽管理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则按省、市棚户区改造要求和其他有关要求实施。
主办单位:唐山市汉沽管理区管理委员会
传真:84371700 联系电话:022-69213452
冀ICP备023015888号-1 网站标识码:1302000028